一、信用風險
金融倉儲公司的出現既是廣大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降低自身信貸風險的需要。來自融資雙方的需求使倉儲公司承擔了雙重義務。在金融倉儲業務中,倉儲公司充當了銀行的信托責任人,代替銀行直接占有質押財產,銀行依賴倉儲公司對質押財產進行價值評估與監管。這一狀況使銀行和倉儲公司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和信息失真的可能。此時,如果倉儲公司缺乏信用,與融資企業串通騙取銀行貸款,就會使銀行蒙受信貸資金損失的風險。
二、法律風險
金融倉儲業務的法律風險體現在兩個方面,分別是倉單的不規范以及缺乏適當公示方法的風險。 1、倉單不規范的風險 金融倉儲公司出具的倉單都是自行設計的,這就給倉單質押業務帶來了一定的風險。一方面,倉單的不規范會給銀行的操作帶來麻煩;另一方面,這也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他們通過偽造、變造、涂改倉單等方式冒領貨物,損害了銀行和倉儲公司的利益。因此,為了確保倉單的有效設立,防止虛假倉單造成的損失,建議推行標準倉單,使其具有全國范圍內共同的質量標準和流通能力。 2、缺乏適當公示方法的風險 金融倉儲業務的出現,使倉儲公司代替銀行占有和管理質物,并因為質物多為動產,故不用履行登記程序。缺乏適當的公示方法使得同一標的物上可能存在多種權利競合的情形。例如,倉儲公司違反監管合同規定的義務,將已經用于質押貸款的貨物再出質給善意第三人,并且完成交付。則銀行雖然先于第三人成為貨物的質押權人,但因始終未能實際占有該批動產而無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其債權也因沒有了擔保而面臨風險。
三、質物價值變動的風險
銀行開展質押貸款業務,需要面臨一個主要風險就是質押物價值下降的風險。質押物的價格會隨著季節和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而不斷發生變化,并且動態質押模式下,融資企業用于替換已提取貨物的產品還存在著以次充好的質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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