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倉儲業務指金融機構與物流倉儲企業等通過合作創新,主要以倉儲物資或倉單等擔保品為依托,針對倉儲運營過程中的客戶提供融資及配套的結算、保險等服務的業務。其擔保模式主要是動產(三方)監管和標準倉單,這是金融業與倉儲業的交叉創新。目前,金融倉儲業務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第三方動產監管業務,二是標準倉單業務,目前以前者為多。
金融倉儲業務的現狀
上世紀90年代末,我國沿海的一些銀行和物流倉儲企業合作,借鑒西方的經驗開始了金融倉儲創新。其中,中儲是我國這一領域的先行者,于1999年與金融倉儲銀行合作,開展了我國第一單現代金融倉儲業務。目前,金融倉儲業務已經是中儲的核心業務之一。
浙江涌金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國內首創金融倉儲模式、專業從事金融倉儲業務的企業,于2008年3月應運而生,已為多家中小企業解決了融資難問題。
金融倉儲發展過程中,法律與行業環境逐漸改善,金融倉儲模式不斷創新,總體規模發展迅速,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流通企業的運營。
隨著金融倉儲模式的創新,我國金融倉儲的質物品種得到了很大的拓展,已從初期幾個有限的品種拓展到了質地穩定、市場價格波動小、變現能力強的工業原料、農產品和消費產品,如有色金屬、黑色金屬、化工原料、建材等,并新開發了汽車、紙張、家電、食品等品種,從而使融資的對象也獲得了極大的拓展。
總體上看,我國金融倉儲業務還處于發展階段,存在巨大的發展空間,但同時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金融倉儲業務的不足
金融倉儲業務市場尚存在諸多制約因素,表現為拓展范圍較窄,業務品種相對較小,服務意識淡薄,有待提升與突破。
風險控制尚有難度。金融倉儲業務運作存在著法律風險、操作風險、質押物的風險、商業銀行風險、借款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對這些風險進行細致的識別、評估及其有效的控制,是開展金融倉儲業務的一個難題。
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在我國,有關金融倉儲的現行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法律規定第三方物流企業不可并購銀行,金融倉儲的業務流程不完善,沒有制定相對科學、統一的作業規范。銀行沒有專門針對金融倉儲業務的操作規范,只能運用信貸操作流程規則來辦理業務,致使金融倉儲業務手續異常繁瑣,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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