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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企、儲規范化合同協議
在動產質押監管服務模式運作中,借款合同或委托動產管理合同所涉及資金往往用于金融倉儲的操作,倉儲企業的中介地位、倉儲業務的特點決定了倉儲企業的一方面能夠管理并一定程度上控制中小企業的動產流通,另一方面了解客戶貨物交易及持倉情況。因此,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常常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還與倉儲企業簽訂委托監管協議,授予倉儲企業監管權,把倉儲企業看成是能夠保證借貸資金、委托資產安全的監督者。委托監管協議的表現形式很多,有的由倉儲企業與借款合同雙方在合同之外,專門簽訂獨立協議;有的則把委托監管協議內容放入借款合同或委托資產管理合同中。這類合同在金融倉儲業務中往往被稱為三方監管協議。委托監管協議是從屬于借款合同或委托資產管理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有效是委托監管協議有效的前提,也是倉儲企業監管權發生前提。合同協議是確立金融倉儲服務中關系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憑證,標準規范化的合同協議一方面可以明確三者的義務操作的責任,做到合理的分工合作,保證義務的安全順暢。另一方面可作為糾紛發生時的書面憑證。
首先,中小企業與倉儲企業簽訂《倉儲協議》,將貨物送入倉儲企業的倉庫,中小企業、銀行和倉儲企業協商簽署動產質押貸款三方合作協議書,倉儲企業同銀行簽訂不可撤銷的協作銀行行駛質押權保證書,確定雙方在合作中各自履行的責任,銀行與中小企業簽訂《賬戶監管協議》。最后銀行按照貨物價值的一定比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從而順利實現中小企業的融資。
下面以商業銀行和倉儲企業獨立簽訂的三方監管協議為例,闡述各參與方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由于倉儲企業的監管權是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產生,因此由倉儲企業對監管范圍內的資金運作情況進行及時通告,并通知當事人補充貨物或轉入資金的行為,是委托監管協議確定的監管權的主要內容,也是貸款人或委托人對貸款或委托動產形式檢察權、監督權最直接的表現。這一監督權既是倉儲企業的權利,又是倉儲企業的義務。委托監管協議約定將貸款人或委托人的檢查權、監督權授予倉儲企業,倉儲企業實際上是代理貸款人或資產委托人行駛檢查權與監督權,因此倉儲企業的通告及通知行為,相對于借款人或資產委托人來說,是一種權利;另一方面,倉儲企業既然接受了貸款人或資產委托人委托,就有義務保證他們的檢查權與監督權得以有效實施。另外,倉儲企業的監管權既然是基于委托監管協議的授權而產生,其權利的形式就應在授權的范圍內進行。因此,委托監管協議必須明確約定通告的時間或前提條件、頻率,以及通告或通知的范圍、內容等,倉儲企業任何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未經授權方時候追認,倉儲企業將對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委托監管協議的有效有賴于其基礎合同的有效,委托監管協議委托的監管權,是基礎合同各方對倉儲企業的共同委托,其主要內容是通過對中小企業動產的監督,保證動產的總數量或者總價值、向有關各方通告、通知監管賬戶內資金。對于中小企業資金賬戶管理、平倉與資金的劃轉等內容,倉儲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不能僅依據委托監管協議的約定進行。
(五)動產庫存控制
動產質押監管服務模式運作中,動產質押融資的難點在于不斷變化中的庫存控制。負責監管質物的倉儲企業可以選擇保持質物名稱、質量、狀況不變,并且數量不低于一定量的前提下,質物相對的動態流動;或者保持質物的總價值為一限定額。前者是自在保持一定總量的前提下,采取相同的物品來替換標的物;后者是保持在一定總價值的前提下,用相同價值的物品置換標的物。
在應用總數量管理控制庫存的運作中,倉儲企業對存放在自身倉庫的動產進行核查登記,輸入金融倉儲服務模式的信息平臺。銀行根據質押物的市場價格并參考倉儲企業的建議,確定相應質押物的市場價值,并依據貸款金額和貸款折扣率確定庫存總量下限。當企業需要取用物資時必須取得倉儲企業的同意,并通過網絡信息平臺將取用物資的相關信息(時間、數量、品種、規格等)發送至倉儲企業的信息控制平臺。倉儲企業根據企業的生產進度對質押物定期進行庫存盤點,同時派人不定期對庫存情況進行抽查,當物資酷訊總量低于風險下限時,倉儲企業會通知銀行同時并要求貸款企業補充相同物品或者歸還部分貸款,否則即凍結質押貨物。倉儲企業負責對中小企業補充的貨物進行質量、品種、規格、數量的檢查。融資企業歸還貸款后,銀行通知倉儲企業解除監管,融資企業恢復對貨物庫存的控制權。
在以總價值方式控制庫存的運作中,由于企業在生產的不同階段會產生不同的半成品,各種動產的數量比例不一定相同,并且同一品種在不同時期、不同型號的比例也不盡相同,因此企業在進行動產質押的融資過程中,對貨物庫存的控制可以采取總價值下限控制方式。該方式下,出庫的貨物和入庫的貨物在品種、規格、數量上不相同,但它們在價值相等。這要求倉儲企業隨時掌握各種貨物的價值變動情況,準確迅速地對每次入庫的貨物進行價值評估。質物相對動態流動的動產庫存控制取得成功的關鍵點在于倉儲企業融入客戶企業的程度以及信用管理的完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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